如何協調和統(tǒng)一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私法制度,是一個關系到歐盟確定的成員國的經濟個體的“四大自由”(即人員、貨物、服務和資本的跨國界流動的自由)的基本問題。對此,歐盟的做法是先通過條例或指令的方式建立各成員國私法的最低限度的共同標準,在此基礎上再向歐盟的統(tǒng)一民法典方向邁進。本書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之下誕生的一項重要的階段性研究成果。它以上述的“四大自由”為標準,全面地研究了歐盟各成員國現行的合同法與侵權法以及合同法與財產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換言之,它要考察的是一個國家內部以及國家之間的合同法、侵權法和財產法之間是否存在不和諧甚至沖突。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書的研究結論和研究方法對于我國私法制度的完善而言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一個國家的合同法與侵權法之間、合同法與物權法之間是否和諧,是否存在著規(guī)范沖突或規(guī)范漏洞,這本身就是在起草和制定民法典時應當高度重視的問題。事實上,合同法與侵權法以及物權法之間在內在的價值體系和規(guī)范體系的構成上都存在著邏輯聯系。因此,合同法、物權法與侵權法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在民法總則基礎上的一個規(guī)范整體和價值整體。從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徑上看,只有從整體上闡釋合同法、侵權法和物權法,才能看到整個民法的全貌。從法理上說,本書也是美國法理學家德沃金的“整體性解釋”理念在私法上運用的一個典范之作,也是對德國法理學家托依布納眼中的“自創(chuàng)生系統(tǒng)”法律觀的絕佳實證。從研究的出發(fā)點和研究結論來看,本書對于我國民法典的制定也具有參照意義。如何構造我國的民法典?是從個體自由本位和權利本位出發(fā),還是從國家意志本位和權力本位出發(fā)?這是一個基本立場的選擇問題。如果在立場選擇上不明確,那么不但合同法、物權法不能分別成為個體的基本自由的保障,甚至整個民法在內在價值上也將在個體自由與國家干預之間搖擺不定。從研究結論來看,如何看待合同法與侵權法以及物權法之間的互動關系,例如合同法上的所有權保留制度與物權之間存在著什么樣的邏輯關聯,這樣的問題對于我國的民事法典化和體系化而言同樣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可見,本書的研究對象雖然是歐盟成員國的私法,但它的研究基點、研究進路和研究結論對我國都具有參考意義,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國的私法如何與外國的乃至國際的私法(例如《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保持協調與互動,其意義是不言而喻的。本書中文本系我組織西南政法大學部分教師和研究生集體翻譯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