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前提
風險提示
合同主體
鑒于條款
簽約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工作崗位及職責
第三條 職業(yè)禁忌疾病的報告
第四條 勞動定額的標準
第五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的確認及用人單位的權利
第六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崗位的調整權
第七條 工作地點及其變更
第八條 對勞動者兼職的特殊約定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九條 工作制的約定
第十條 工作時間的延長約定
第十一條 工作時間延長時的乙方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勞動者的休息及休假權
第十三條 對勞動者加班的特殊約定
四、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 工資分配原則
第十五條 工資模式、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報酬的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資標準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第二十一條 患職業(yè)病或因工負傷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四期”保護
第二十三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二十四條 提供勞動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對勞動者進行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職業(yè)危害告知義務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業(yè)病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特殊保護
七、勞動紀律
第二十九條 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
第三十條 規(guī)章制度的公示途徑
第三十一條 規(guī)章制度的確認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三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情形
第三十四條 合同的協商解除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過錯導致被辭退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的欺詐行為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的失職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違反規(guī)章制度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履行提前通知義務的解除
第四十一條 裁員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條款
第四十三條 合同的終止
第四十四條 合同終止的特殊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義務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合同期限屆滿前的協商
第四十九條 工作交接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的抵銷權
第五十一條 合同解除證明與社保、檔案轉移手續(xù)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金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賠償金的支付
第五十四條 勞動者違約時的用人單位權利
十、培訓與服務期、保密、競業(yè)限制與知識產權
第五十五條 培訓與服務期
第五十六條 保密約定
第五十七條 競業(yè)限制
第五十八條 知識產權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五十九條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十二、其他
第六十條 隱私權保密
第六十一條 規(guī)章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第六十二條 緊急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第六十三條 新法規(guī)定的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沒有約定按法定
第六十五條 生效條款
第六十六條 其他約定
簽約附則
簽署部分
合同附件
簽收證明
附件
66條勞動合同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