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民,祖籍為廣東省惠來縣。1955年10月出生在臺灣省新竹縣。1978年畢業(yè)于臺灣大學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國慕尼黑大學公法與政治研究所,追隨德國公法學大師Peter Badura,研究憲法及行政法學,1983年2月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返回臺灣后,開始公法學研究、撰寫及教學生涯。為了進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學的體系,曾于1987年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擔任博士后研究員一年(傅爾布萊特學者);及1992年赴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法律系擔任訪問教授一年。 目前擔任臺灣“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臺北大學司法學系合聘教授及臺灣大學兼任教授。并曾經獲選為1995年“臺灣十大杰出青年”之榮譽。 陳新民教授多次應邀到中國內地各著名大學講課,并獲聘為澳門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蘇州大學,及中國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陳教授的公法學著作甚豐,研究領域涉及大陸法系,特別是以德國為主的憲法學及行政法學的基本理倫、人權制度、國防法制、及東南亞國家的比較憲法等,廣受海峽兩岸公法學界人士學生的引述與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