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作為當事者對死后事務的個人安排,很大程度上承載著遺囑人對自身價值在生命寂滅后的一種期待。法律在承認這種期待的效力的同時,也提出了要求。這些要求為遺囑設定了種種界限,構成認可遺囑效力的條件,也即理論上的遺囑有效要件。遺囑有效要件體現(xiàn)了“公共權力”在私人生活領域的某種張力。在不同的時代或地域,經濟、政治以及文化狀況存在差異,個人對死后事務的展望受制于其所擁有及所經歷,立法者對自身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認識也同樣受制于諸多因素,遺囑有效要件的具體內容因而有其時代性和地域性。探尋遺囑有效要件的一般樣態(tài)及其構成要素的相互關系,發(fā)掘遺囑有效要件與經濟、政治和文化之間關系的一般規(guī)律,是一件很有誘惑力的事,這也是我研究的初衷所在。經由一段時期的努力,研究取得了進展,同時也讓我充分認識到其復雜性與長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