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訴訟亦稱身份關系訴訟,它以身份關系的爭訟為調整對象,在價值取向、適用程序、訴訟法理及程序法則等方面與普通民事程序存在諸多不同。因此,世界上的諸多國家和地區(qū)都單獨設立了人事訴訟程序或家事訴訟程序,從而,形成了解決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涇渭分明的雙軌操作程式。反觀我國,先后兩度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均未涉足人事訴訟程序,其主要原因在于深受蘇聯司法制度影響而確立的訴訟模式職權主義色彩濃厚,國家積極干預糾紛的處理,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極大限制,以職權探知主義追求實體真實等程序法理、法則正好契合了人事訴訟裁判的需要。鑒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基本上可以滿足單一的人事訴訟案件(主要為婚姻案件)的需要,因而,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無人提及“人事訴訟”和無人專門研究人事訴訟程序問題也是不足為奇的。在理論研究方面,學界主要是對證據制度、準備程序、庭審制度等熱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研究,對民事訴訟程序制度的空白地帶如人事訴訟程序、小額程序等卻潑墨甚少,只要信手翻閱前些年的法學書刊,就不難發(fā)現有關人事訴訟程序研究的文獻的確是鳳毛麟角。人事訴訟程序理論研究的滯后并不意味著司法實踐中不需要人事訴訟程序。事實上,率先對人事訴訟程序進行研究的并非民事訴訟法學者而是司法一線的法官,他們積極地建言設立人事訴訟程序,從另一個側面折射出審判實踐對人事訴訟程序制度及理論的渴望。為保持與婚姻法等實體法的協調發(fā)展,同時基于人事訴訟的特殊性質、數量增加與多元化發(fā)展民事訴訟法,設立人事訴訟程序已刻不容緩。值得慶幸的是,近年來,學界對人事訴訟程序的設立已初步達成共識,其研究亦逐漸成為民事訴訟法修改的諸多熱點問題之一,不僅問世了諸多關于人事訴訟程序理論的論著,還對我國人事訴訟程序的設立進行了初步的嘗試,一些民事訴訟法修改專家建議稿中已列入了人事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