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制度是法院對行政主體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在這一制度的運作過程中,無論是案件受理與審理,還是案件判決與執(zhí)行,無時無刻不體現(xiàn)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系。不同國家,不同時期,不同的政治體制,基于不同的國家權力配置模式,行政訴訟制度中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系可能會大不相同。英美法系的代表國家——美國,其司法審查制度中司法謙抑與司法能動兩種傾向并存。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德國,其行政訴訟制度中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審查是主動的、全方位的、徹底的,對行政權的監(jiān)督制約力度勝于美國。但不論怎樣,兩國行政訴訟或司法審查中法院的受案范圍幾乎不受限制,只要是行政案件,一般都會有法院受理;法院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審查強度都遠高于我國。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中法院與行政主體的關系體現(xiàn)為維護與監(jiān)督并存、和合與制約同在,法院的受案范圍受到諸多立法限制和司法自我限制,審查、判決和執(zhí)行過程中也有著諸多顧忌。這種格局的形成是與我國的國家權力配置模式、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行政訴訟法律制度設置以及法律文化傳統(tǒng)等緊密關聯(lián)的,而這些方面都與美國、德國有著巨大的差異。 本書將從行政訴訟制度的基礎理論、國內實踐與國外實踐等方面對上述問題進行深入探討?;A理論篇闡述行政訴訟制度的憲政基礎,即行政訴訟制度與民主、法治、分權及人權的關系;闡述新實用主義法學視野下的法律客觀性及其中反映出來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問題;還闡述行政訴訟制度控權與司法中立的辯證關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