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 [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條 [土地基本國策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責任]
第四條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條 [土地管理體制]
第六條 [守法義務與檢舉、控告權利]
第七條 [獎勵措施]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范圍]
[案例導讀]長期使用農民集體土地且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可認定屬于國家所有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人應履行的義務]
[案例導讀]使用土地的單位有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案例導讀]村民小組依法可成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
第十一條 [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
[案例導讀]土地登記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受侵害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土地變更登記]
[案例導讀]土地權屬變更登記須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
第十三條 [土地登記效力]
[案例導讀]未經許可用他人土地證書辦理的抵押登記無效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案例導讀]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業(yè)生產]
[案例導讀]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
第十六條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
[案例導讀]土地權屬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涉及復議前置的,應先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依據和規(guī)劃期限]
第十八條 [上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之間的關系及各自權限],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原則]
第二十條 [縣、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劃分土地利用區(qū)]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審批制度、審批權限及審批效力]
第二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關系]
第二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與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四條 [土地利用計劃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
第二十七條 [土地調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土地等級評定]
第二十九條 [土地統(tǒng)計制度]
第三十條 [土地利用動態(tài)監(jiān)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案例導讀]耕地占補平衡必須“先補后占,占一補一”
第三十二條 [建設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剝離利用]
[案例導讀]占用耕地需將耕作層剝離
……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