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受賄中,增設中間環(huán)節(jié)型受賄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但由于介入中間環(huán)節(jié),行受賄雙方犯罪行為更加隱蔽,導致司法實踐中查處并不多見。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應征認為,作為中間環(huán)節(jié)第三人,應當是國家工作人員特定關系人,即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人,行賄人只有與國家工作人員特定關系人進行明顯偏離正常市場優(yōu)惠價格的交易,才能被整體評價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行賄人財物。從明顯偏離正常市場優(yōu)惠價格交易出發(fā),以獲得明顯利益一方為中心,考察其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特定關系人,該國家工作人員與不對等交易利益提供方是否具有職權聯系,是否利用職權為利益提供方謀取利益,沿著這樣的路徑,可以查證增設中間環(huán)節(jié)型受賄。對于干股型受賄犯罪數額,與會者普遍認為,應當區(qū)分公司不同性質確定干股已轉讓或者實際轉讓時股份的價值。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價值應當以轉讓行為時該干股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乘以公司凈資產額。上市公司的股份,能夠確定轉讓行為時該股票成交價的,以該成交價格計算;不能確定的,以轉讓行為當天股票在證券市場上的平均價格計算。對于購買股份的權利,即股份期權,武漢大學皮勇教授認為,由于行為人要獲得股份還必須支付對價,股份期權不能通過交易直接轉換為財物,收受股份期權不能像收受股份一樣成為受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