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于1992年9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