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民事
一、物權糾紛
1.“行社脫鉤”財產糾紛應堅持二元化的解決機制——鄂州市鄂城區(qū)杜山農村信用合作社與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返還財產糾紛抗訴案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成都導江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與成都岷江通用電力有限公司財產權屬糾紛申請再審案
3.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是物權變動的依據之一,但不能產生與登記相同的公示效力——陳維亞與繆明梯、繆明廣其他合同糾紛抗訴案
二、合同糾紛
(一)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4.債權轉讓公告并非合同,亦不同于物權登記,不產生類似于物權
登記的公示效力——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絲綢進出口公司與橫縣桂華繭絲綢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安和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南寧大步廣告有限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南寧辦事處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二)買賣合同糾紛
5.民事判決書中利息給付判項的表述應當確定、無歧義而有可執(zhí)行性——焦作東方金鉛有限公司與安陽市豫北金鉛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6.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利益不正當地阻止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應當認定合同已經生效——劉??∨c上海華泰房產發(fā)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
7.涉他合同與債權債務轉讓合同之識別——孫永福與王義友、趙艷紅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8.房屋租賃合同中不確定性的“租轉售”條款應解釋為預約合同——四川中砝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與成都新蓉企業(yè)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案
(四)房屋拍賣合同糾紛
9.買受人明知房屋未經過消防驗收的情形下,并不享有拒付房屋價款的抗辯權——重慶市億橋置業(yè)有限公司與中國光大銀行重慶分行、重慶天賜拍賣有限責任公司房屋拍賣合同糾紛案
(五)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合同糾紛
10.約定的地價不違反政策及法律規(guī)定的,受讓方應以該地價向合作方承擔相關責任——深圳市港鵬基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豐廣源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合作開發(fā)合同糾紛再審案
11.當事人根據原判指引在另訴中已實現合同解除后的應得權益,其再對原判解除合同的認定申訴一般不予支持——鄧一成與桂林金豐行集團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糾紛
12.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民商事案件應以當事人請求、主張的范圍為限——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與重慶雨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聯建糾紛案
三、不當得利糾紛
四、知識產權糾紛
五、公司、股權糾紛
六、票據糾紛
七、侵權糾紛
八、民事訴訟程序
第二部分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