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制度是隨著人類社會對起訴功能與目的之關系的認識不斷深入而逐漸形成的。對犯罪行為的追訴由初始的自訴制度向近現代公訴制度的演變,表明了國家在司法領域的社會調控能力的增強,是國家履行保障社會安全和個人權益義務的一種體現,代表了法制的進步。在現代刑事訴訟中,公訴作為行使國家刑事犯罪追訴權的最主要方式和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之間的橋梁,其制度設計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刑事訴訟目的能否實現和整個刑事訴訟制度能否有效運作。因此世界各國普遍都重視對公訴制度的構建、完善,對公訴相關理論的研究和探討。作為公訴制度構建和程序運作的基本理論,公訴權理論貫穿于公訴的相關理論和實踐的全部內容,使各個分散的、具體的相關程序聯(lián)成一體,以統(tǒng)一的思路和理念加以整合從而形成完整、獨立的公訴制度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講,一國公訴制度的構建,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公訴權的認識和看法。在現代社會中,公訴權充任的角色日臻強大,在某一層面上甚至已經超出了程序性訴權的方式,而呈現出多元的目標追求,發(fā)揮著更加廣泛和深層的作用。因此,對公訴權進行理論性的研究,不僅能夠幫助我們從總體上把握公訴的特征和需求,更能夠使我們深入地對現行的公訴制度進行梳理和反思,并針對其不足之處進行探討和改進。出于掙脫具體片斷程序窠臼對公訴權權力本身進行研究的目的,筆者選取了公訴權領域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重點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