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進一步完善我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必須抓住《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專門法律(以下簡稱“兩法”),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基于此,起草建議稿的過程中堅持了以下幾個原則:一,實用性原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要保障法律能有用、有效,必須立足解決問題和回應現實需要。完善“兩法”,一方面,要從解決未成年人保護與犯罪預防面臨的突出問題出發(fā),細化有關規(guī)定,增強可操作性,保障權利義務責任相一致、實體與程序相匹配。另一方面,要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將一些地方探索的可復制、可推廣的做法及時上升為立法條文。二,全面性原則。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工作具有很強的綜合性,涉及家庭、社區(qū)、學校、政府、司法機關以及社會等多個方面,涵蓋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食藥安全、社會治安、勞動就業(yè)等多個領域。如果其中一個環(huán)節(jié)存在短板,彼此銜接不暢,或者存在漏洞,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的整體水平就會大受限制,出現“木桶效應”。完善“兩法”需要針對性地查漏補缺,消除法律盲區(qū),填補制度空白,保障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三,協調一致原則。域外的立法實踐表明,僅制定一兩部未成年人專門立法,不足以解決所有問題。針對未成年人的專門立法,不能窮盡所有事項,有些規(guī)定需要其他部門法予以補充和完善。對此,應當明確專門立法和其他部門法的定位及其關系,調整、修訂部門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部門法中涉及未成年人條文的解釋與適用,應當堅持遵循“兩法”所確立的法律原則,逐步完善以專門立法為主、以部門法相關規(guī)定為輔,彼此配合、協調一致的法律體系。第四,統(tǒng)籌兼顧原則。立法應當立足我國的國情,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fā)展階段,特別是我國特有的實踐問題。同時,域外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方面積累了大量的經驗,要善于總結其中規(guī)律性、普遍性的制度與做法,作為借鑒與參考。此外,20世紀90年代,我國成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約國和批準國,履行和落實公約的內容是我國義不容辭的國際義務。因此,修改完善“兩法”,應統(tǒng)籌兼顧公約規(guī)定、域外經驗和現實國情,合理與創(chuàng)造性地吸收有關內容,縮小差距、補足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