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shù)?!迸炫刃侣劇に郊覛v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
林樾之死
明朝嘉靖年間,關(guān)于貴州一起妻子殺夫案的重審,在不同層級、不同衙門的官員中激發(fā)了不小的爭論。此案中的死囚宋氏,是死者林樾的妻子。她被貴州的原審官吏認定,要為身受多處致命傷的林樾的死亡負全部責任,因而被判凌遲處死。原審認定,林樾為人貪杯好色、荒淫無度,宋氏心中早已無夫妻情分,行事也并不尊重丈夫,林樾尸身上的多處傷痕,就是宋氏險惡用心與殘忍手段的明證。
然而,多年之后,被判凌遲重刑的宋氏,等來了打算給她翻案的巡按御史王杏。巡按御史作為“天子耳目”,定期被派遣出外,出巡屆滿便更替,他們的一大職能,便是巡視地方,認定斷罪有出入,就可以為之辯冤。關(guān)于宋氏是否殺夫,王杏并不信任原審衙門的判斷,因而向都察院遞交了他的質(zhì)疑;以左都御史王廷相為首的都察院其他官員,面對王杏的舊案重提,態(tài)度則相當保守。
都察院“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職責包括“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等。王廷相號浚川,他執(zhí)掌都察院期間的部分公文匯集成了《浚川內(nèi)臺集》,亦名“覆奏語略”。所謂“覆奏”,是因為入選的案件均請示過嘉靖帝。為官數(shù)年、經(jīng)驗豐富的王廷相,當時面對的是怠政的皇帝與復雜的官場,但他收錄在《浚川內(nèi)臺集》中的奏請,包括對宋氏殺夫案的判斷,基本都獲得了皇帝的贊同。皇帝不從王廷相建議的,除了兩個涉及宗室的案件,就只有嘉靖十六年(1537)對一名巡按御史的處分。這名巡按御史正是王杏,其受罰的原因,也許在其為宋氏翻案時,已有端倪。接下來,我們來看這起原審、巡按與左都御史各方意見分歧的殺夫案,究竟有何蹊蹺。
對于宋氏殺夫之罪,原判斬釘截鐵:她“以剪刀戳破林樾陰囊身死,問以凌遲”?!叭嗣允瑐麨閾?jù)”,最初的驗尸已經(jīng)留下了詳細的記錄,所以多年后,王廷相等仍可查閱:除了死者“一身青傷,不系致命”外,“初檢林樾尸傷,頂心囟門偏左偏右、兩肋等處,俱有傷痕,項頸八字交匝;及再檢,又有剪刀戳破腎囊、丟棄腎子之傷。此皆致命之處”。
死者林樾尸身的檢驗記錄,看著頗為詳細,當時承審官吏的工作,似乎比較周全。不過這里面,也有不少值得留意的細節(jié)。我們可以參考清代官箴書《州縣初仕小補》中給出的建議,“凡相驗死尸,若系當時,自然易驗。先看頭面致命部位,再看周身何處有傷,逐一驗明”,這說的是好辦的情形,檢驗的時機相對及時,尸身的情況較為完好,這樣的話,就按照《洗冤集錄》的記載,把死因歸傷類,依次走流程:“若系刀傷,比對刀口,量明分寸”,“縊者,看繩紋八字交與不交”,“毆死者,驗傷痕是何物致傷,是否在致命部位,逐一看明”。然而,命案情形多樣,條件未必理想,因此,官箴書里的經(jīng)驗分享,重點還包括了“驗尸莫避臭”,“倘尸已發(fā)變,切不可避臭不肯上前,必得眼同尸親,將所告之傷驗明”。可以想見,腐尸之上,無論是刀傷刀口,還是上吊繩紋,抑或其他傷痕,都不那么清晰可辨。尤其是在諸多傷痕中,官箴書還要特地點明,“腎囊有傷”的話,應當親手“按試其腎子”,辨別“是單是雙,是否破碎”。總之,“不明之處,查對《洗冤錄》,萬無錯謬”。這樣看來,驗尸自有一定之規(guī),只要仵作盡力、官員盡心,過程可控,結(jié)果應當可靠。
那么此案的檢驗結(jié)果應如何解讀呢?在王廷相等人看來,這些傷情記錄,無疑說明了死者是被人所殺,且留下了多處致命傷。檢驗還進行過兩次,足以排除其他可能。這兩次檢驗,從結(jié)果來看,前述的判別“刀傷”“上吊”與“毆死”的經(jīng)驗,都能適用。第一次檢驗,發(fā)現(xiàn)了死者頭部與兩肋被毆,還發(fā)現(xiàn)了頸部繩紋的蹊蹺。第二次檢驗,又補充獲得了下體腎囊部位的剪刀傷。死者傷痕累累,除了被殺,很難找出別的死因。我們尤其要注意初次檢驗的“八字交匝”結(jié)論。驗尸的經(jīng)驗總結(jié)中既然要強調(diào)“看繩紋八字交與不交”,也就意味著此類繩紋成為辨別自殺、他殺的關(guān)鍵:自縊死狀,以繩跡類似“八”字但在腦后并未交會的“八字不交”為原則,相應的,“八字交匝”意味著并非自縊,而是被人勒死。兩次驗尸發(fā)現(xiàn),林樾的尸體,呈現(xiàn)出明顯的上體被毆、下體被剪刀戳刺,以及頸項被勒的痕跡。那么原審的方向,自然就是尋找最有動機、有能力殺死林樾的人了。
巡按御史的疑惑
然而,王杏多年后巡按貴州,之所以要主張原審有疑,也同樣是仔細研究過驗尸報告的。林樾生前的“荒淫酒色,醉生夢死”,與尸體滿身傷痕結(jié)合起來,成為王杏的第一個疑點?!傲珠须m醉,定有聲張,靜夜深更,何無一人知覺?”被打一下兩下,也許還沒反應,被上上下下打傷這么多處,就算無法抵抗,疼也該疼醒了。寂靜的深夜里,林家上下,豈能無人聽聞、無人來救?
我們也可以把王杏的懷疑思路再作延伸:剪刀也好,拳腳也罷,這些傷害,都應該發(fā)生在勒死之前。傷害不是瞬間完成,下手者定然要費些力氣,花些時間,也就不得不冒著林樾要么直接還擊、要么呼喊求助的風險。宋氏作為中年婦女,有沒有這樣的能力?即便她有,多年夫妻,又是以多大的恨意,才能如此行兇?
不過,王杏的這一重疑問,在王廷相看來,并不能削弱原審原驗的信度。王廷相把死者醉酒及家中他人“后房安歇”的“招情”與多處“尸傷”結(jié)合起來,認為林樾醉后,昏沉之中,即便繩子繞到了脖子上,也未必能醒過來。勒死一個醉漢,用不了多大力氣?!安贿^一人之力,即可殺也,又復何疑。”王廷相還根據(jù)林樾對酒色的沉迷,推斷“宋氏不得遂其情欲,亦何所不至”,這里,他點出了各方都不否認的一個事實:林樾與宋氏的“夫婦之情,久已不諧”?;橐雒鎸嵧?,夫妻已成怨偶。但這又得是怎樣的矛盾,引發(fā)了多大的怨念,才能使宋氏出手傷人,以致將丈夫殺之而后快呢?
案發(fā)后的審理中,已然查明,林樾與宋氏,算是半路夫妻。林樾有兒子林喬,宋氏嫁過來的時候也帶著她前段婚姻中生育的女兒程大兒??赡苁菫榱擞H上加親,也可能是另有原因,林樾本想著把林喬跟程大兒湊成對兒。宋氏當時點了頭,哄得林樾開心,給未來的兒媳“用紗羅做衣,用銀打造首飾”。程大兒打扮得出挑,宋氏又瞞過林樾,暗中牽線,給女兒另擇良配。她找上的是更有勢力的本衛(wèi)指揮丁明一家,讓程大兒嫁給丁明的兒子丁紀。等程大兒順利離開了林家,宋氏又“通將衣服首飾轉(zhuǎn)遞”,林樾的算盤也就落了空,只好另給兒子找兒媳了。
這些事記在原來的卷宗里,多少也算陳年舊事。王廷相把這些往事重提,主要是想證明是宋氏虧欠林樾,“但有夫婦真實之情,決不如此”。宋氏能瞞著丈夫,另懷心思,足以說明她不是什么合格的妻子,“林樾乃柔懦無用之夫,宋氏乃強悍不義之婦”,宋氏殺夫一事,就是板上釘釘。所以王廷相更支持原審的判斷,即林樾始終是受害者,生前屢遭宋氏毆打,死前不久,又一次被打傷重,醉臥夢鄉(xiāng)中被宋氏戳傷腎囊、勒住脖頸,終于一命嗚呼。當時檢驗尸傷、訊問人證,都可證實宋氏有罪。依據(jù)《大明律》“妻妾毆夫”條:“凡妻妾毆夫者,杖一百……故殺者,凌遲處死。”
宋氏“悍婦”的形象,在原審官員的筆下敲定,也在王廷相一派的后來者心中扎根。既然她能夠肆意打傷丈夫,那么便不難要了重傷之人的命。這樣一來,巡按御史王杏第一次“辯理”時,通過查閱卷宗與提審宋氏所發(fā)現(xiàn)的此案所謂冤情,即宋氏雖用棍打傷林樾,但林樾死于氣憤自縊,宋氏應當依“威逼期親尊長”律改判絞罪,便是無法立足的了;王杏所謂林樾被打后的“自縊身死”,與“八字交匝”的驗尸結(jié)果不符,說謊的只能是宋氏。
如果王杏初次嘗試后便知難而退,此事便并不會被王廷相記入《浚川內(nèi)臺集》。王廷相對王杏的大力駁斥,是因為王杏在首次質(zhì)疑宋氏之案受挫之后,又執(zhí)意進行了新的調(diào)查,他不但堅持了林樾死于自縊的觀點,還提供了有關(guān)林樾自盡是咎由自取、宋氏罪責得以大幅度減輕的新證據(jù)。正是這種執(zhí)著,使得王廷相不得不將王杏的兩次“辯問”及為宋氏翻案的嘗試放在一起考慮,逐層駁斥,并奏請皇帝批示。
作為都察院長官的王廷相,雖然從觀點上并不認同巡按御史王杏的翻案提議,但在程序上須得認真回應,這是由明代的監(jiān)察制度與巡按御史的職責設計所決定的。同為監(jiān)察官員,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巡視地方,深受重視,其行使職權(quán)相對獨立,與都察院長官并無垂直隸屬關(guān)系。其實,王廷相本人在升任左都御史之前,也曾巡按陜西,留下了包含《會審錄》與《詳駁錄》兩卷的《浚川駁稿集》,其中可見,原問衙門、原審官吏是存在錯判的可能的,具備較高職業(yè)素養(yǎng)與道德操守的巡按御史參與慎刑恤獄與重案復核,意義重大。總之,巡按御史對于案件審理和復核,雖無決定權(quán),但頗具影響力。
二次翻案
王杏第二次為宋氏辯冤的嘗試,尤其值得關(guān)注。因為他憑借所掌握的新情況,幾乎完全推翻了原審所建立、王廷相所支持的林樾為夫無能為力,宋氏為妻無情無義的“悍妻殺夫”敘事,也不同于之前所主張的“宋氏毆打在先,林樾被逼自縊”,而是重構(gòu)了“林樾畏罪,羞愧自盡”、主要過錯不在宋氏的全新情節(jié),使得宋氏之罪從原審所定的“凌遲”驟降為“不應得為”(杖八十)。為此,王杏不但“將原招毆打情節(jié)、檢出傷痕,通作妄招”,還采信了宋氏提供的新情況,即林樾死于自縊,自縊的起因是“林樾奸子婦陳氏”事發(fā),在羞愧中了結(jié)了自己的生命。林樾的這一死因,由宋氏親口所供,且是她在被控殺夫,“三次擬死”之后,方才說出的。如果宋氏所言不虛,那么林樾與兒媳有私,罪惡深重:如果是“強奸兒媳”,則是為老不尊的逆?zhèn)愃雷?;如果是翁媳通奸,也屬于“十惡”中的“?nèi)亂”,男女同罪,均應重罰。原審雖已經(jīng)認定林樾作風“荒淫”,但他的好酒與好色,于婚姻無益,受累的主要是他的配偶等家人,律法和禮教并不會直接對他進行譴責?!盎囊钡搅藖y倫的程度則不然,一個在道德與法律上均嚴重越軌的惡徒,如果自尋短見,他的妻子總不至于要為之“抵命”。
然而,這一家族中的丑聞,出自被指控殺夫的宋氏之口,而且是在案發(fā)多年后方才說出,必然會受到嚴格的審視和強烈的質(zhì)疑。王廷相反駁王杏時,便于開篇即明確點出了王杏主張的“宋氏之罪,以漸而減,似涉輕縱,恐非慎重刑獄之道”,其后也明里暗里地示意,王杏強行翻案的理由都不成立,實質(zhì)是為了開脫宋氏的死罪而故布疑陣、掩蓋真相。對于“林樾奸子婦”一事,王廷相質(zhì)疑宋氏招供的時機不對,“以宋氏初勘凌遲之時,既有此事,死生之際,人情必欲求免,宋氏何不當時即供在官?何乃至三次擬死,方才說出?”而且,“獄情以活口對證為的”,也就是這種生死攸關(guān)的情節(jié),必須經(jīng)由知情者的對質(zhì),方能驗證真實性。林樾身死之時,兒媳陳氏還存活,如果宋氏不甘蒙冤受死,大可以盡早揭破林樾生前的亂倫丑事,與涉事兒媳當面對質(zhì),從而洗脫自己的殺夫罪名。宋氏早不說,等到兒媳已死的十一年后,才抬出一套死無對證的“林樾奸子婦”借口來,豈能使人信服?
王廷相給皇帝的奏稿中,暗示“林樾奸子婦”之事的不可信:宋氏在多年之后“死無對證”而狡猾翻供,極有可能說明她受到了王杏的縱容,巡按與死囚合謀,“捏久死之婦奸情,以為辯脫之本”。王廷相轉(zhuǎn)而強調(diào)原先兩次尸檢的可靠性,如第二次“差委覆檢”發(fā)現(xiàn)腎囊有傷,指揮丁明正在參與“具結(jié)”的人中,丁明的兒媳就是宋氏的女兒,王廷相這是要以丁明對尸檢的認同,充當林樾尸傷不虛、宋氏殺夫?qū)賹嵉挠辛ε宰C。如此,王廷相將“捏造奸情”與王杏有意忽略尸檢報告即“不再檢頂心囟門等傷及八字交匝與否”聯(lián)系起來,言下之意,就是認為王杏的“辯理”并無真憑實據(jù),無非是“欲為宋氏出脫死罪,故屢次變其招情”。
總之,在王廷相的分析中,妻殺夫案,“倫理所關(guān)”,相比“原招原傷,情真無疑”,巡按御史王杏存心“似涉輕縱”,以林樾死于自盡為由減輕宋氏刑罰,“似難依辯”,“難以輕允”。且此案經(jīng)王杏兩次“辯問”質(zhì)疑,都察院長官回應之時,王杏巡按貴州期滿,已然調(diào)任他處,所以王廷相請示皇帝,“本院欲候命下,札行續(xù)差巡按貴州監(jiān)察御史倪嵩,再行從實檢勘明白”,嘉靖帝依議。等待著宋氏的是新任巡按的“從實檢勘”,恐怕其在各方的壓力與關(guān)注下,不會再如王杏一般站在宋氏一邊。
至于王杏本人,巡按貴州的經(jīng)歷,也多少影響到他后面的仕途與他在后世的名聲。嘉靖十三年(1534),王杏出按貴州,十五年(1536)轉(zhuǎn)任山西道監(jiān)察御史。王杏在貴州時,對當?shù)氐奈慕淌聵I(yè)貢獻不少,他在貴陽建陽明書院,還提請給貴州單獨開設考場,增加科舉名額。他對當?shù)匚慕痰纳闲?,與對平反冤案的重視,本應都屬于稱職的表現(xiàn)。然而,從《浚川內(nèi)臺集》中,又發(fā)現(xiàn)兩則對王杏不利的奏議。貴州書吏受贓,接管御史楊春芳揭發(fā)其事,牽連王杏,王杏奏辯,但最終認定,“監(jiān)生書吏,屢屢受饋”之事正是發(fā)生在王杏“持憲巡按一方”之時,“贓私之污,固非于己,關(guān)防欠謹,委亦難辭”,也就是雖無證據(jù)表明王杏本人有經(jīng)濟問題,但他身為風憲官,有失察之責。王廷相認為王杏所犯為公罪,既遇恩詔宥免,不如照舊供職。但嘉靖帝要嚴辦,嘉靖十六年(1537),將王杏降一級,調(diào)外任,為廣德州判官。
每個人都在說謊?
王杏巡按貴州時,對宋氏之案如此關(guān)心,其心是公是私,旁人固然不得而知。但宋氏之案的內(nèi)情,是否如原審與王廷相覆奏時那般分明?我們綜合王杏與王廷相各自強調(diào)的細節(jié),或許也不能百分之百地“排除合理懷疑”。
首先,案發(fā)之時,即林樾何年身死,缺乏明確記載,可以推知的是,此案拖延未決,至少有十余年。殺夫重案“倫理所關(guān)”,“凌遲”之刑“決不待時”,宋氏何以被“三次擬死”,多年偷生?除了王杏,還有哪些官與民,在關(guān)注此案?傾向于維持原判的王廷相,并未向皇帝匯報此案漫長審理過程中的所有波折,但通過對時間線的關(guān)注,我們會留意到此案的特殊之處,恐怕不止于王杏一人“欲為宋氏出脫死罪”。
其次,詳細而嚴格的尸檢,前后進行了兩次。第二次檢驗,是因何而起,距離案發(fā)時有多久,尸身是否已經(jīng)發(fā)變,王廷相并未言及,我們也就無法判斷王杏對檢出傷情的“通不勘及,即與辯問”,究竟是有意“疏脫”,還是另有緣故。原審按照第二次尸檢所補充的傷情,以剪刀戳傷腎囊為重點,認定宋氏故殺林樾、罪應凌遲。王廷相對此深信不疑。我們看到的則是,兩次尸檢,查出了越來越多的致命傷,如同為“殺夫”上了一層又一層的保險——頭頂被毆還不夠,還要“八字交匝”有勒痕,且毆且勒還不夠,剪刀戳傷、腎子缺失,也被檢驗了出來。這是怎樣的深仇大恨,下手如此之狠?王廷相說,宋氏與林樾感情不和,所以肆無忌憚。但如果換個角度,宋氏能忍林樾多年,是什么一舉激發(fā)了她的殺心,而且是憑一己之力留下了毆、勒、戳這三重致命重傷?
再次,“女強男弱”,是王廷相勾勒的宋氏、林樾婚姻狀況。但如果宋氏如此勢大,面對林樾對兒女親事的安排,似乎倒也不用這樣委婉周旋。當然,宋氏的假意允諾,如果是存心為女兒多謀財利,而非懼怕林樾,倒也說得過去。但宋氏為人如此深沉且愛財?shù)脑?,又怎么肯在隱忍林樾貪杯好色多年之后,突然在深夜中獨自兇殘殺人,留下多處致命傷痕后束手就擒,等著被明正典刑、“千刀萬剮”的命運?
最后,如果非要給宋氏一個與林樾徹底決裂的理由,發(fā)現(xiàn)荒淫的酒色之徒竟然是“沒人倫的豬狗”,對家中晚輩下手,可能還真算一個。王杏查出的這一情節(jié),確實有撼動原審的可能性。王廷相對此,雖沒有無視,但并不深究。他抓住了兒媳陳氏的“死無對證”,直接將宋氏多年之后的首次坦白指為脫罪謊言。其實,在那個婦女以名節(jié)為重、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tǒng)社會,要求涉事兒媳出來作證,明顯是強人所難。再說,宋氏又如何能預見陳氏何時殞命?倒也不乏這種可能:林樾、陳氏都已經(jīng)離世后,其他知情人反而有可能“說得出口”。不過,王廷相直接斬斷了這種可能:只要不查,便是沒有。“倫理所關(guān)”,凌遲重案,僅憑這點線索,哪能說翻就翻?
其實,宋氏在至少十余年間的緘口不言,如若我們匯總王廷相所選擇的、王杏質(zhì)疑或補充的有限信息,所有出場的人物及其選擇,或許指向了一個更陰暗的方向:“每個人都在說謊”,以及“本性難移”。林樾想讓自己的兒子娶宋氏的女兒,宋氏為何不肯,非要“舍近求遠”,讓女兒離開林家,她才更放心?指揮丁明認可驗尸結(jié)果,王廷相認為這間接說明他不肯偏袒自家兒媳的母親宋氏。其實,尸檢只能說明有傷,就算重重疊疊的致命傷都確定指向了“他殺”,可傷痕仍并不能直接為死者代言、開口指出真兇何在。作為死者配偶的宋氏,或許注定首先被懷疑,又或許她下定決心,成為唯一的嫌犯。她之前供詞閃爍,或許是無力抗爭,或許是不肯自辯,抑或她在虛虛實實的供述中,仍然保守著一些秘密——傷痕存在,尸體存在,憤怒存在,殺戮存在,那驚心動魄的漆黑暗夜過后,“荒淫”者永遠不能開口。殺人者可能是她,也可能另有人在。在驗尸報告上簽字具結(jié)的丁明等人,優(yōu)先保護的如果不是宋氏,那人的分量定然要重于宋氏;也可能包括宋氏在內(nèi),他們心照不宣:往事不必再提。如果是這樣,宋氏以謊言與性命、付出名譽與自由來守住的秘密,說不定就在她的家中——她一直保護的那個家人,又是誰呢?
總之,宋氏殺夫一案,因御史王杏巡按貴州時認定存在冤情、力主翻案,從而屢興波瀾。王杏關(guān)注宋氏之案,涉及案發(fā)當時當?shù)氐摹霸瓕彙?,?shù)年之后巡按御史首次“辯問”即提出了此案有冤、應當改判之議,以及補充重要情況、全面反對“殺夫”的第二次辯冤,這些異議由貴州道御史轉(zhuǎn)呈都察院長官,王廷相在京與御史同僚經(jīng)書面審查,并不認同王杏提議,仍傾向維持原判。文牘往返,經(jīng)年累月,直至王杏調(diào)任,離開貴州。此案改判的希望,或已消弭無蹤。但經(jīng)由跨越數(shù)年的多次審理而被層層撥開的情感糾葛與矛盾緣由,我們也許能夠穿透這起慘案的表面,一窺核心人物如宋氏等的生活與命運,一探這起明代刑案審理的復雜與幽微。



鄂公網(wǎng)安備 42010302001612號 